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教育部106十二年國教精進教學要點(修正草案1050706會議)

一、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及課程綱要實施,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品質,增進教師教學校能,提升學生學習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貫徹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並銜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提升國中小教學品質。
  • 協助各地方政府建構整體性課程及教學領導機制,增進課程及教學推動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教師教學校能。
  • 督促各地方政府健全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組織及運作,配合中央教育政策,研發及應用有效教學策略,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支持體系。
  • 輔導各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國中小深化校本進修活動,倡導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三、實施原則
  • 建置健全組織,推動檢核機制
    成立推動小組及健全輔導團組織並整合學習檢測資源加以應用,系統分析學生學習表現,據以檢討精進教學品質成效,調整教師專業增能策略,落實評鑑回饋功能。
  • 規劃整體計畫,強化資源整合
    呼應中央政策,地方教育發展及國中小教育願景,整體規劃課程與教學發展機制且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育研究單位、國中小、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行塑有效之支持體系,營造有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環境。
  • 辦理專業增能,落實教學實踐
    建置教師專業支持體系,依據教師專業專長及需求規劃系統性研習課程,結合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永續專業成長及型塑研究風氣,以落實於課堂實踐,提升學生學習能力。
  • 提供專業支持,建立專業對話
    增能校長、主任、組長、輔導團員、種子教師、領域召集人等課程教學領導知能,提供教師專業支持,並建立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小、教師及家長等對話機制,達成有效教學品質之共識,引領專業實踐。
四、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五、實施內容
  • (一)地方政府成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或副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督學(含課程督學)、輔導團代表、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及教育局(處)相關課程與教學推動科室人員,其辦理事項如下:
    • 1、建構藍圖及規劃整體計畫
      配合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推動重點,統整規劃地方政府發整方向,並權衡地方政府發展、學校特色、教師專業需求及學生概況,建構地方政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發展藍圖及擬定整體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2、規劃策略
      • (1)進行中、長程規劃:為期計畫推動能夠深入且具系統性,地方政府宜採中、長程規劃。
      • (2)整合補助經費及組織資源:以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為核心,整合地方政府執行本署課程教學相關補助業務,包括對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相關科室、教師研習中心、輔導團等之補助,衡酌本署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之補助經費,妥善分配經費。
      • (3)檢視相關資訊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及自評:由推動小組依本署推動重點,及前一年度執行本要點之期中檢核建議,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署輔導諮詢委員二人以上)共同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及自評工作。
      • (4)串聯中央--地方政府政府輔導團或跨縣市、跨區(校)等各類型縱向及橫向協作系統(管道)之建立,以利政策持續性推動。
  • (二)地方政府推動重點
    地方政府應負擔整合、規劃、執行、督導、輔導、獎勵及檢核、成效評估之責任,引導及支持學校落實推動以下重點
    • 1、增能課程教學領導人(視導人員、校長、主任、領域教學研究會召集人、社群領導人及國教輔導團員)之學習領導素養,落實課程與教學推動相關政策及計畫
    • 2、強化並監督學校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及學年會議之校內推動課程與教學的專業功能。
    • 3、增能並支持教師,運用精進教學策略,如:學習社群運作、觀(議)課及備課、學習診斷、有效教學策略,並引導參與本署年度必辦之課程與教學推動相關政策及計畫,落實課堂實踐
    • 4、規劃並推動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理念與實務之策略和行動。
    • 5、落實推動國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實作程序,以及國中小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方式,引導學生適性發展與有效學習。
    • 6、推動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共同提升學校課程及教學品質。
  • (三)地方政府應發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專業支持之功能,促其與縣市相關科室互動與合作,協作精進教學策略之運用及多元評量、縣市課程教學特色、學習領域(議題)輔導群年度的重點推動,發揮提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之功能。
六、督導與考核
  • (一)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組成督導訪視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 1.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所屬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團及國中小所執行之各項推動重點辦理成效。
    • 2.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活動,辦理績效優良學校,應予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者,應加強追蹤輔導。
  • (二)本署組成諮詢輔導小組,定期赴直轄市、縣(市)進行檢核評估及支持輔導,以利計畫之落實。
七、補助範圍、額度及規範
  • (一)補助範圍
    • 1.執行第五點之推動重點,及配合辦理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推動重點事項(每年以彙整表如附件一宣達),所必須編列之經費。
    • 2.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地方政府置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等代理代課經費;其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 (二)本補助(含專業成長活動、輔導團組織運作及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70%,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75%,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80%,屬第四級至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90%,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二為原則。
  • (三)補助規範:
    • 1.第一項第一款之經費不得少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度之80%;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之經費以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3%為原則,其所定專業成長活動補助款,不包括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 2.地方政府分配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應維持補助款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年度計畫推動重點調增輔導團辦理專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
    • 3.輔導團配合本要點之辦理內容,及本署當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及地方政府領域課程需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辦理經費除由輔導團組織運作經費中編列外,亦得另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編列
    • 4.為配合十二國教基本教育課綱實施,規劃新增領域輔導團,本署將視所研提計畫增加籌備補助款。
    • 5.本像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之添購,應以購買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 (四)本要點補助比率除依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增減之,其屬增加補助比率者,最高補助比率仍不得逾90%。
八、計畫提送與審查
  • (一)計畫提送: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10/31前,完成整體計畫及課行動方案之擬訂及自評作業,並於11/15前,將所有計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整體計畫、各行行動方案(包括提供學校層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輔導團各領域及議題小組計畫,並均附經費明細。
  •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 1.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自評檢視計畫,並至少邀請本署遴聘之輔導諮詢委員二人參與。
    •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署另定之。
    • 3.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署備查,本署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60%,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地方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如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費核結,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餘款超過該年度本署核定經費5%者,補助款按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以上扣減之經費,應由地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三十頁以下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輔導團各領域、議題小組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輔導團辦理專業增能成效、運作效能成效提升評估、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統計、活動照片、相關建議和重大發現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結荷者,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成效考核
  •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者,不補助當年度課程督學及輔導團團務行政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 (二)地方政府、輔導團及學校執行情形,應接受本署相關訪視,地方政府並應依其訪視意見改進,未確實改進者,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
  •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 (四)地方政府推動課程與教學有違法令規定或執行本署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其有執行不善之情形,本署得依情節輕重扣減當年度補助款第二期經費。以上扣減之經費,應由地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十一、其他規定
  • (一)以每週減課二十節或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團團務課程督學或行政人員(以上指學校商借之人員),得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支領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比照支領。
  • (二)本要點規定之內容,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求予以調整。
  • (三)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或成果資料等,應上傳本署指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 (四)其餘重要文件,應存留被查。

1 則留言:

  1. 應扣緊「整個計畫提送的時程」與「縣內各項會議」搭配,應做個表格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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